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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间有入伍经历,落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发布时间:
    2024-11-23 02:02
  • 作者:
    上海落户知沪宝服务中心

申请条件:

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于当年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自主创业形式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

与符合前文规定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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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本市入伍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材料

本市入伍退役士兵持区县民政部门签发的《接收通知书》、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户口报入处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

外地入伍退役士兵进沪接收安置材料:

1.退役士兵档案原件一份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结婚证一份

4.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凭证

5.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及户主、成年同主任等一致同意申请人落户的证明

 

除基本材料外,还需另附以下2项材料:

1.由学校征兵工作部门(一般为人武部或保卫处)出具的毕业生入伍及退役情况证明(样张可在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shec.edu.cn下载中心下载);

2.《士兵退役证》复印件(验原件)

 

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民政部门初审,上海市民政局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进沪,材料退回到初审的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接受通知书》及申报户口证明信,申请人领取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不符合条件的,不批准进沪,材料退回初审的区(县)民政部门,初审的区(县)民政部门,告知申请人及其原部队不予批准的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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